1、故意杀害继承人,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,遗弃继承人,或者严重虐待继承人,或者伪造、变造、毁坏遗嘱,情节严重。
2、法律依据:《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下列行为之一的,丧失其继承权
(1) 故意杀害继承人的
(2)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
(3) 遗弃继承人或严重虐待继承人的
(4) 伪造、篡改、隐瞒或销毁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
(5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,强迫或者阻碍继承人订立、变更或者撤销遗嘱,情节严重的。
继承人有前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行为,并有悔改表现,且继承人表示原谅或者事后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,不丧失继承权;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,丧失继承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