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先,对质程序,规定在《最高院刑诉法解释》第199条,“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,应当分别进行。必要时,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等到庭对质。”对证人与被告人之间能否对质,目前没有明确规定,但依据该解释第218条规定:“当庭出示的证据,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。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、辩论。”律师可申请被告人对证人进行发问,进行对质。
其次,对质,是指诉讼关系人在法庭上面对面互相质问,当面对证。要做好这项工作,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步骤:
一是了解有无对质的必要,即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、证人之间的说法是否不一致。
二是被告人对对质是否有信心,如被告人坚信其讲的是事实,其他被告人、证人讲的是假话,而且有信心和能力面对,应当申请对质。
三是应当在庭前提交对质申请书,并在庭审中适时提出,并在庭前对被告人做好辅导工作。